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1]38号)显示,上海晟景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上海晟景投资有限公司决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29.68万元。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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