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州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作为德宝长富1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在该产品运行期间,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6号
关于对广州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德宝长富1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在该产品运行期间,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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