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27日对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下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190062)显示,宝钢股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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