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昨日晚间公告称,因未及时披露行政处罚,公司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责令改正。

据湖北证监局调查发现,2022年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向三峡新材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当环处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当环处罚[2022]2号)。2022年8月31日与2023年4月27日,公司先后披露2022半年报、2022年报,但均未对该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三峡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三峡新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正2022半年报、2022年报中的相关信息,并在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对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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