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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事与基金管理无关业务 锦元资产收警示函

2024年03月21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对杭州锦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元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对锦元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该决定显示,锦元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未对部分产品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四、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锦元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该决定显示,谢亮亮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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