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7月2日公布的东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18号)显示,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员工轮岗工作要求;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东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罚款合计50万元。
东莞监管分局对被处罚当事人叶醒娜(时任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利旭洲(时任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韩志钊(时任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分别给与警告。
公开资料显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5%。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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