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昆仑能源西藏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进行2015、2016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五款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改正。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昆仑能源西藏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香港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额5828万香港元。
官网显示,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是在(英属)百慕达注册、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综合性能源公司,股票代码00135.HK,是恒生中资企业指数成分股之一。2015年,昆仑能源收购中国石油所持的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100%股权,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业务的融资平台和投资主体。目前,昆仑能源主要从事城市燃气、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终端、天然气发电和分布式能源、液化天然气(LNG)加工与储运、液化石油气(LPG)销售等业务,业务分布于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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