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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复地得一合同纠纷遭限制消费 大股东为复星国际

2020年09月0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一个月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山西复地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复地得一公司”)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戎凯旋发出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事由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冯某申请执行山西复地得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山西复地得一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该限制消费令签发时间为7月22日;案号:(2020)晋0106执1052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山西复地得一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山西复地得一公司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戎凯旋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指出,如山西复地得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山西复地得一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复地得一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4日,为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地集团”)旗下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复地集团持股80.00%,认缴出资8000万元;山西得一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00%,认缴出资2000万元。

复地集团官网显示,复地产业发展集团是复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是豫园股份旗下的城市功能产业板块,是兼具产业投资运营和蜂巢城市智造能力的平台型企业。复星重组上市公司豫园股份,注入复地资产。“复地产业发展集团”成立,全面升级战略、定位、业务模式及管理架构。

资料显示,复地集团大股东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受益股份为50.98%)。复地集团股东结构如下: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47.12%;境外上市外资股持股41.73%;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56%;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29%;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29%。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复星国际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复星国际”)旗下全资子公司,复星国际持股其100%。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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