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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收警示函 预计净利润为负未按规定时间内预告

2022年06月21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文件显示,经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胜股份)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净利润亏损5亿元至7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亿元至8亿元;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3亿元。宝胜股份预计净利润为负值时,未按照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江苏证监局指出,宝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宝胜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要求宝胜股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3月15日,宝胜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去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8.78亿元,同比增长25.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3亿元,上年同期为2.27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38亿元,上年同期为-1.58亿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净利润亏损5亿元至7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亿元至8亿元;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2,988,864.54元。你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时,未按照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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