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太安堂发布公告,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太安堂集团作为太安堂的控股股东,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累计占用太安堂资金3.28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有2.51亿元资金尚未返还太安堂。对于上述事项,太安堂集团未按规定告知太安堂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太安堂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太安堂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中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太安堂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太安堂集团应认真吸取教训,对占用太安堂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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