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发布对金花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金花股份今年2月披露,由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控股的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于2018年10月16日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3000万元,公司及吴一坚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盖有公司公章。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曙光汽车已提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017.36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
据相关公告,时任金花股份管理层、董事会对该事项均不知情,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批准公司为金花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且经吴一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未履行后续手续。
上交所表示,吴一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第一责任人,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主导实施公司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导致公司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情节严重;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且2018年期间作为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也负有相应责任。
上交所决定对吴一坚予以公开谴责,对金花股份及孙明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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