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江南水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9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限公司、宋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年6月,江南水务与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江阴澄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路建设”)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50亿元。2022年12月,公司与两交易对手方再次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30.27万元。
警示函显示,澄路建设为江南水务实控人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其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构成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了临时报告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省监管局表示,江南水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宋立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监管局决定对江南水务及公司董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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