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的规定,反映出该分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837266N)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分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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