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对厦门鸿石联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鸿石”)进行警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63号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厦门鸿石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根据厦门鸿石向协会提供的材料、结合聂玉玲劳动合同及其离职证明等文件,聂玉玲于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担任厦门鸿石合规风控负责人。厦门鸿石于2021年6月向协会报送“新余鸿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土基金”)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的备案承诺函“合规风控负责人签字/章”处为“聂玉玲”的签字,系聂玉玲知情并同意签字,备案承诺函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厦门鸿石于2022年1月向协会报送“新余鸿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域基金”)、 “新余鸿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鸿岭基金”)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的备案承诺函“合规风控负责人签字/章”处为“聂玉玲印”的签章,系厦门鸿石未经聂玉玲同意使用聂玉玲签章,备案承诺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厦门鸿石报送“鸿土基金”“鸿域基金”“鸿岭基金”备案材料时,聂玉玲已不再担任厦门鸿石合规风控负责人,备案承诺函仍使用聂玉玲签字或签章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管理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聂玉玲于2020 年9月从厦门鸿石离职,不再担任厦门鸿石风控负责人;但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厦门鸿石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依然为聂玉玲;直至2022年3月,厦门鸿石选任机构内部人员接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向协会履行登记信息变更手续。上述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厦门鸿石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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