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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虚假、未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珠海聚隆投资被纪律处分

2024年04月18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珠海市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聚隆”)被取消会员资格,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73号记录处分决定书显示,珠海聚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登记信息虚假。根据珠海聚隆提供的法院判决、《股票配资借款合同》及谈话笔录,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珠海聚隆开展了股票配资业务,但相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均未提及前述开展业务情况,且确认珠海聚隆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未从事或兼营配资业务等冲突业务。登记的法律意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未妥善保存材料。珠海聚隆自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投资决策文件缺失,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回访确认无效。聚隆聚酯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访确认书、基金合同、投资者认购款缴纳的落款时间均为2022年9月14日,珠海聚隆在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是未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珠海聚隆的主要信息披露方式是通过协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相应的券商系统进行,但珠海聚隆仅为少数投资者开立了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账号,也未通过券商系统披露季报、年报等,导致大部分投资者无法获取相应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是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投资、研究工作。珠海聚隆曾经聘用过两名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投资、研究等相关工作,职位为投资经理和研究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珠海聚隆会员资格,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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