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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收深交所监管函 关联交易财务核算不规范等

2023年07月26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9号)。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致酒行”)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致陈香”)于2020年3月9日与关联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新华联购买北京民企总部基地32号楼,交易金额为5151.80万元。

同日,华致陈香与新华联、关联方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集团)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涉及金额3900万元。华致酒行未将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6日才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且未准确、完整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华致酒行对前述关联交易的财务核算不规范,且未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向华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事项。

华致酒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华致酒行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2年8月6日,华致酒行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因经营办公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香商务”)拟以自有资金向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购买其持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的北京民企总部基地32号楼,建筑面积为3382.65平方米,地上4层(建筑面积2575.90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806.75平方米)。经具有证券期货评估业务资格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2022年7月26日为基准日,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107.80万元。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房产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房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51.8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9号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致陈香)于2020年3月9日与关联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新华联购买北京民企总部基地32号楼,交易金额为5151.80万元。同日,华致陈香与新华联、关联方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集团)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涉及金额3900万元。你公司未将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6日才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且未准确、完整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你公司对前述关联交易的财务核算不规范,且未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向华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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