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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出台电商食品安全新规 :明确13类禁售食品 细化10项行为禁令

2026年01月21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督促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细化了10项直播行为禁令,要求直播电商平台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消费者方便快捷维权。《规定》将于3月20日起施行。

近年来,食品成为电商直播带货的主打商品之一,为消费者拓展了选购食品的新渠道。但直播间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售卖过期食品、诱导场外交易等乱象也层出不穷。对此,《规定》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全部纳入监管的范畴;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平台要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措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在网售食品领域的“责任田”;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责任,针对不同直播形式的特点(店播和达播),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需要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

《规定》明确了两大核心禁止要求:一是明确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二是细化10项直播行为禁令,包括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同时明确规定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针对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食品时常常面临维权难、举证难的问题,《规定》从维权渠道、监管支撑、处罚威慑3方面构建了全链条保护体系。在维权渠道建设上,要求直播电商平台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链接,开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消费者实时进行监督、方便快捷维权;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需第一时间处理,形成闭环管理,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在监管支撑方面,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现食品抽检品类全覆盖、风险早发现;规定监管部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解决“举证难”监管痛点,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在处罚力度上,构建了阶梯式处罚体系,对平台未履行登记审核、报告处置等义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相应罚款;对经营者违反培训、合规审核、选品管理、行为规范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店播”未建立管理制度、未查验资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对“店播”未公示许可信息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处罚;对直播营销人员违反规定的职务行为,由所在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形成“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的责任追溯链条。

责任编辑: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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