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携号转网”是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一项电信服务,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用户在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规则更加透明,流程更加顺畅。
自7月底工信部向全社会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历经三个多月,这项让广大消费者充满期待的公共政策,终于面世于众了。
纵观《管理规定》,可谓亮点多多。比如,划出了“高压线”。规定电信企业九类禁止性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再如,明确了消费者风险告知权。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用户确认等等。
可以想见的是,随着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全现实施,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网络提速降费,也有利于扫除携号转网中的制度性障碍,更有利于服务质效的全面提升。
尽管《管理办法》有不少硬措施,新条款,好点子,但是,笔者觉得,这个《管理办法》仍有不少令人遗憾的地方。其一,携号转网服务操作条件、流程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缺乏顶层设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携号转网的条件、流程等很多原来制定的细节都删除了,而把具体的服务细则交由运营商自己制定。显然,这无疑给三大运营商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倘若将携转条件、流程等规则,交给运营商自行制定,对消费者而言,起码会带来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运营商制定出的实施细则,难免向自身利益倾斜;二是运营商也可能以政策未出台为由,故意拖着不办理部分用户的携号转网申请。难怪有网友揶揄:“原本可能会因携号转网引起大量用户流失的中国移动,这一下心终于稳多了”。
其次,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了九类禁止行为,但倘若运营商单方面制定了不合理规定或者不合理合同条款影响到部分用户自由“携号转网”,如何处罚,这项公共政策没有制定专门的问责条款来防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憾点。
当然,对于如何调动运营商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管理办法》中也该有所体现。譬如,对于用户反映服务态度好、办理效率快、未人为设置障碍的运营商,不妨硬性规定在年终考核方面特别加分。而对于消费者普遍反映设置门槛多、消极办理携号转网的运营商,在绩效考核中应该减分。通过类似的管理规定,来倒逼运营商做好携号转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