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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重大债务逾期不及时披露 中润资源被处罚

2021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27日晚间,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被罚共计46万。

据了解,2020年4月,中润资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1年12月9日调查完毕,证监会对其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证监会查明,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2016年5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000万元。

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上述事项中润资源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告显示,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石鹏、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中润资源表示,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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