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数字艺术:数字的世界,文化的江山”主题论坛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行。该论坛由世界生态设计大会(联合国咨商组织)、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生态设计领域)指导,江苏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武汉)基地、江苏文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持。多位学界、业界专家齐聚论道,从文化与法律,理论与实践等角度,深刻探讨数字艺术的发展现状及行业风险。
作为当下热门的文化现象,数字艺术品(业内也称之为数字藏品)可谓风头无两,而近期出台的上海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数字藏品应用参考》等文件的出台,再次引爆舆论。正所谓“理不辨不明,事不鉴不清。”本届论坛特设置圆桌会议,多位学界、业界专家,围绕数字艺术的价值及风险展开了深入探讨,认为数字艺术应是文化的载体,而非金融的工具。
圆桌论坛现场图
中国人民大学李奋飞: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冲破合规困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李奋飞指出,大多数从事NFT数字艺术交易的企业都是网络平台型企业,其通过为卖家和买家搭建信息流转渠道,提供技术保障服务来获利,这种商业模式较为新颖,面临两个方面的合规困境:一是不知道需要“合”哪些“规”,即不清楚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二是不知道如何“合规”,即在没有官方指引的情况下,不知道企业应该建立怎样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才能避免成为国家执法的对象。
李奋飞教授介绍,随着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迅速繁荣,我国执法机关也开始发布一些“风险提示”,这可以为企业识别合规风险提供一些指引。例如,有的检察机关就将NFT行业的主要法律风险总结为四项:第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第二,侵犯个人隐私及信息权的风险;第三,金融违法风险;第四,洗钱风险。
李奋飞教授以“洗钱风险”的合规管理作了重点阐述。在其看来,虽然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没有被定义为金融机构,不具有强制性的反洗钱合规义务,但企业若想要充分防控涉刑风险,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实践,采取“客户身份验证”“可疑交易监控”等措施,确保可持续的依法依规经营。
李奋飞教授建议,NFT数字艺术品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交易类型、技术特征、经营地域等特性总结其面临的重点合规问题,建立相应的专项合规管理制度,以消除潜在的 “违法违规基因”。
北京大学张平:明确交易的权利类型,避免潜在的侵权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深入浅出,结合NFT数字艺术品是否为原创作品,是否存在二次、衍生创作的情况,铸造时是否包含原始作品的内容等方面说明了“铸造者”是否需要获得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也通过与传统艺术品的类比简述了NFT的物权性质与权属问题。
张平教授重点根据中、美现行法律,讨论了NFT数字艺术品交易是否属于复制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建议数字艺术品交易者通过合同条款,明确交易所涉及的实际权利类型,以避免潜在的侵权行为。
武汉大学敬力嘉: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合规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敬力嘉结合NFT行业目前常见的K线图、地板价、做市商等现象,提示NFT数字艺术交易企业在营业时勿触法律红线,谨防NFT的证券化、货币化,预防变相设立交易场所、非法经营、消费者欺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风险。敬力嘉副教授结合目前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发行、售卖、购买方均实名制的要求,从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合规的角度出发,倡导区块链交易行业与从业者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与能力、不同业务场景确立专项合规体系,通过用户协议、行业标准等推动授权和共识,预防合规风险,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大学郑观:数字艺术应坚持底线思维,回归艺术文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观则结合中国、美国、欧盟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区块链代币和NFT数字艺术品进行了解读。
郑观副教授介绍了国际上关于区块链代币的主要监管方向,根据区块链代币的使用目的将其分为投资性代币、效用币、法定货币三种类型,并分别阐述了相应的定义、监管的法律规范、使用相应代币的相关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郑教授提示:目前全球对NFT有明确规定的只有近期欧盟出台的《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根据Mica规定,一般情形下,NFT不属于货币型代币,但如果NFT可以分成若干等份,且能组合成一个投资集合时,NFT可能会被定位为货币型代币,受到Mica监管,相关方需要接受反洗钱、反资助恐怖主义等相关法律规范监管。
郑观副教授重申了我国对于区块链代币的使用适用“底线思维”,严格禁止投资性代币、货币性代币。他倡导国内NFT数字艺术品应该回归到艺术文化、版权确权领域,防范NFT数字艺术品的金融化、证券化和其他行业乱象。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皛:数字艺术应在法律框架下,发力版权保护、文化载体创新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江汉大学兼职教授方皛结合实践分析了近年来可交互、可复制的数字艺术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实现了不可分拆、不可篡改、不可复制的突破;博物馆、艺术馆、传统画廊等传统机构发展的新契机和新困惑。
方皛律师认为,我国数字艺术相关企业的发展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发挥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文化载体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守正创新、践行科技向善、助力文化振兴、赋能实体经济、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合法权益、坚守行业底线、严防传销炒作。企业经营必须远离法律红线,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积极响应行业自治要求,不在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抵制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不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亦不以近似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变相违规设立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不以任何虚拟货币作为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专项整治、案件协助等工作机制,开展网络限制措施限制违规炒作、欺诈、传销等行为,不断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方皛律师进一步分析了数字艺术内容平台、交易平台在我国商业实践中面临的两个现实问题。其一,国内外学术界对于数字艺术品与NFT之间的关系莫衷一是,但其逻辑的基础均是从“铸造”上链的数据出发,以确定该组上链的数据是否是数字艺术品的副本、是否是数字艺术品的改编作品,甚至是否构成作品。他建议从业企业在参与全球数字艺术品创制交易及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应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审查机制,设置必要的数据及信息上链标准。其二,国内部分省市对于数字艺术内容平台、交易平台、交易场所的界定和管理思路存在差异,但挖掘文化艺术的核心价值,发力文化供给侧、激活文化资源、实现文化生产体系现代化,防范金融化、证券化的风险是相通相近的。从业企业应当积极与学界、政界沟通,参与行业自治、规范企业发展。
作为新兴技术催生的新兴行业,数字艺术既是商业的风口,也是舆论的风口。但是,行业要持续发展,讳疾忌医不可取,闭门造车亦行不通。从业企业只有直面现实和问题,保持与社会各界的持续沟通,形成规范发展的共识,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