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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集团子公司昆明中考期间违规施工 噪声污染扰民

2019年10月2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负责施工的福满欣城建设项目二标段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2019年7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天建设负责施工的福满欣城建设项目二标段在中考前7日内(2019年6月27日18时至20时)进行6栋负一层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并引发扰民,投诉强烈。

中天建设在现场检查和调查中,仅认定了其于2019年6月27日18时至20时违规开展了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事实,隐瞒了于中考期间2019年6月28、29日等违规开展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事实。

中天建设环境违法事实如下:一、当事人违反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中考前2019年6月27日(中考前7日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并引发扰民;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被检查的单位)未如实反映其违规开展建筑施工作业情况,笔录过程中隐瞒了中考期间(2019年6月28、29日等),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仅陈述了施工方于2019年6月27日(中考前)均存在违反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天建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对中天建设未按规定落实夜间施工登记备案制度多次违规开展夜间施工扰民行为处罚款3万元;对其在执法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如实反映其违规开展夜间施工作业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弄虚作假的行为警告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0月8日。

上述处罚的证据材料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现场监察记录》等证据为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限规定。

福满欣城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地址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后所社区。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1.8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5.74万平方米,规划建设16栋26-33层住宅楼,配套4栋2层商业裙楼,1栋3层18班幼儿园,配套建设物管用房、公厕、社区好生服务站、生鲜超市、垃圾收集、中水处理站等设施。项目总投资约33.8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952.2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6月开始施工,预计2021年8月底完成主体施工,现处于地下室主体施工阶段。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庆节期间,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对中天建设青海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天建设青海分公司违法行为如下: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治措施,露天进行喷漆作业。西宁市城北区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对其罚款2万元。

中天建设青海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西宁市城北区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0月3日。

中天建设成立于1998年4月3日,为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集团”)旗下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中天集团持股83.82%,认缴出资27.27亿元;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5.37%,认缴出资5亿元;楼永良持股0.81%,认缴出资2633.18万元。

官网显示,中天集团是一家以工程服务、地产置业与社区服务、全产业链支撑为三大主营业务格局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2018年,中天控股完成产值与销售收入1100亿元,列中国企业500强,列中国承包商80强第8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污染,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主城建成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款规定如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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