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日前发布的消息显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颐和地产”)存在多项违规,公司及董事长何建梁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广东证监局表示,颐和地产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和约定承诺履行两大方面。其中,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未披露公司债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29日,颐和地产发布《关于不能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公告》称,预计无法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18年年报,预计披露时间不会晚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5月17日,公司再次发布《关于不能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公告》。截至2019年5月31日检查结束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披露多笔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颐和地产涉及的9笔违约债务中,单笔数额均超过1000万元,构成上交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六号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规定的重大事项。但是,截至2019年5月31日检查结束,颐和地产未按有关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和事项后续进展,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披露涉及多宗重大诉讼事项情况。颐和地产涉及的以下8宗诉讼中,有7宗单宗涉案金额均超过5000万元,1宗可能导致的损益(1500万元)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即1040万元),构成上交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十五号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规定的重大事项。但是,截至2019年5月31日检查结束,颐和地产未按有关要求披露相关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披露股权被出质的重大事项。2018年6月29日、11月1日、12月12日,颐和地产控股股东龙森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先后将其持有的8120万股、8120万股、64960股(分别占颐和地产10%、10%、80%股权)全部出质,质押权人分别为广东立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银兴(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但是,截至2019年5月31日检查结束,颐和地产仍未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在约定承诺履行方面,颐和地产未及时履行增信机制的相关约定和承诺、未履行偿债计划的相关约定,同时也未履行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回款安排的相关承诺。这三种行为均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何建梁作为颐和地产董事长,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颐和地产及董事长何建梁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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