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近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重庆中原地产”)发票违法,被罚款4万元。决定书文号为渝税七稽罚(2021)25号。
截图来源:信用中国(重庆)网站
决定书显示,重庆中原地产存在以下问题:1. 重庆中原地产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列支了营业成本。涉及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211897、00742974、02145724、00017861、00032615、00622285、00272253、00526252、00278413,发票金额合计148.12万元,税额合计4.44万元,价税合计152.56万元。
2.重庆中原地产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已列支营业费用。涉及1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2522656-32522659、16032156-16032163、83919484、83022672、16017172。其中,发票号码为16017172的1份发票已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其余14份发票已列支营业费用,合计列支费用12.4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决定,对重庆中原地产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处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这并不是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第一次对重庆中原地产作出处罚。2020年4月16日,重庆中原地产因发票违法被罚款1万元。
据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显示,重庆中原地产于2018年10月26日将明知是违法虚开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管理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截图来源:信用中国(重庆)网站
天眼查显示,重庆中原地产成立于2015年9月8日,实缴资本为10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庄泽宝,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等。股权方面,重庆中原地产由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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