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日前发布公告称,就与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2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23浙10民初1133号。本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公告,2022年初,锂盐六氟磷酸锂市场行情火爆,产品供不应求,肥东国轩以产品需求量大、长期合作为条件,与永太科技签订《物料采购协议》,约定了肥东国轩向永太科技采购六氟磷酸锂及碳酸亚乙烯酯的每月最低采购量,并约定了采购价格、预付保证金的抵扣、合同期限等,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是肥东国轩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最低采购量,若未完成最低采购量的,导致永太科技损失,永太科技有权向肥东国轩发起索赔,具体索赔金额由双方协商。二是肥东国轩应按本协议以及双方书面确定的购销订单/合同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永太科技有权拒绝发货,肥东国轩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肥东国轩向永太科技支付保证金2亿元。双方以购销订单/合同的形式履行了PO:20220212002等订单/合同。
2022年6月1日,永太科技同意肥东国轩以委托肥乾锐采购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授权委托书》明确:肥东国轩同意合肥乾锐作为受托方与原告履行《物料采购协议》。合肥乾锐作为受托方与永太科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肥东国轩均予以承认,且产生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均由肥东国轩承担。后永太科技与肥东国轩、合肥乾锐以订单/合同的形式履行了FDGX-CDDD-2022050602等订单/合同。
上述订单/合同中,永太科技已发货肥东国轩和合肥乾锐未付款货款金额总计1.02亿元,肥东国轩和合肥乾锐下订单永太科技完成备货欠付货款1.28亿元。
2023年4月,肥东国轩委托律师向永太科技发函要求返还预付保证金。永太科技通过函件形式向肥东国轩及其律师说明了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合肥乾锐的受托下单的情况),并谴责了肥东国轩拖延履行最低采购量以及欠付货款等违约情况。后肥东国轩未予以答复,永太科技继续按照约定按照合肥乾锐的订单履行协议。
2023年12月8日,肥东国轩通过其律师再次向永太科技发函,在明确订单全部执行的前提下要求原告全额返还保证金。永太科技认为,肥东国轩在明知合同仍在履行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刻意否认并隐瞒部分事实,妄图以违约手段索回预付保证金。合肥乾锐配合肥东国轩一同侵害永太科技合法权益。因肥东国轩和合肥乾锐上述行为,致使永太科技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截止到本次起诉时止,《物料采购协议》约定六氟磷酸锂最低采购量应为4500吨,肥东国轩和合肥乾锐实际采购量为1472吨,低于最低采购量3028吨;约定碳酸亚乙烯酯最低采购量应为660吨,肥东国轩和合肥乾锐实际采购量为139吨,低于最低采购量521吨。上述行为已致使永太科技六氟磷酸锂销售实际损失2.73亿元(按照最低采购未完成量*市场差价)。与此同时,肥东国轩和合肥乾锐欠付货款逾期利息达932.61万元。
同期晚间,永太科技还发布了一则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涉及金额为2.02亿元,初步判断可能系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向合肥中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所致。不过,永太科技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合肥中院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
资料显示,肥东国轩是国轩高科子公司,合肥乾锐科技则是国轩高科关联方。
永太科技日前发布公告称,就与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2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23浙10民初1133...[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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