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中泰化学发布公告称,因中泰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深交所也于当日向中泰化学下发了《关注函》。
同日,中泰化学还发布多份相关公告,包括《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就在几天前,3月20日,中泰化学刚刚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和《关注函》,中泰化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9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7亿元,占2020年营收的1.07%,虚增成本8.97亿元;2021年虚增收入21.4亿元,占2021年营收的3.43%,虚增成本21.4亿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亿元,占2022年营收的7.60%,虚增成本42.48亿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新疆证监局认为,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时任总经理冯斌和刘洪,现任总经理江军、时任财务总监王海玲和彭江玲、现任财务总监黄增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决定对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信息显示,中泰化学主营业务为聚氯乙烯树脂、离子膜烧碱的生产和销售;粘胶纤维、纱线的生产和销售。1月31日,中泰化学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亿元至-27亿元,同比下降478.15%至517.37%,由盈转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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