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最高法公示信息获悉,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原名为“大连银行中山支行”)、大连宏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孚集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落定,大连银行被判偿还6000万元交易款。
上述交易涉及大连神牛乳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牛公司”)破产债权转让。最高法认定,相关《债权审查意见书》记载,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对神牛公司债权申报金额为1.92亿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为8652.78万元。经转让及告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湾公司”)成为1.92亿元申报债权、8652.78万元经确认债权的权利人。
但上述债权还涉及另一接盘者。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将上述1.92亿元债权部分转让给宏孚集团,获取6000万元转让款,法院认定,该次转让过程中,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并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构成根本违约。
宏孚集团起诉要求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赔付6000万元,法院一审给予支持,该案此后历经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但大连银行方面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该行正在申请抗诉。
破产债权“无偿”转手
纠纷始于一笔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示信息显示,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09年4月17日向种畜公司出具《债权审查意见书》,确认种畜公司债权申报金额为1.92亿元,临时确定种畜公司部分债权本金数额为7427.24万元。
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成为接手方。2009年4月20日,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与种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种畜公司向破产管理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申报的约1.92亿元债权转让给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同日,种畜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
记者就大连银行接手原因与其确认,对方未直接对此回复。
《债权审查意见书》载明:“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未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未在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对异议不再审查”。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未在异议期内,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起诉讼。
2009年8月24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旅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神牛公司破产。
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将债权再次转让。最高法认定,2009年10月20日,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与星海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对神牛公司合法持有的债权中的7426.53万元,即种畜公司代神牛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无偿转让给星海湾公司,债权金额为7426.53万元。
根据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0月12日出具的《债权审查意见书》记载,债权人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申报金额为1.92亿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为8652.78万元,包括本金7427.24万元、利息1225.54万元。法院认定,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星海湾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共同向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将上述经确认后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星海湾公司。
相关裁定书显示,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2月10日编制的债权表中亦载明,星海湾公司债权申报金额为1.92亿元,确认金额为8652.78万元。星海湾公司从而成为1.92亿元申报债权、8652.78万元经确认债权的权利人。
另一“接盘侠”起诉
虽然星海湾公司成为1.92亿元申报债权的权利人,但该债权实际还涉及另一买方。
最高法认定,2009年,针对上述约1.92亿元债权,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将种畜公司代神牛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7426.53万元转让给星海湾公司,又与宏孚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约1.18亿元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
具体来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显示,2009年10月20日,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与宏孚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1.92亿元债权中的约1.18亿元(以破产管理人确认的破产债权为准)依法转让给宏孚集团,债权转让的价款人民币600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宏孚集团向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
记者将该案相关情况进一步与宏孚集团确认,但多次拨打其相关电话均未能接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与宏孚集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就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债权审查确认意见的描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向宏孚集团告知了《债权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将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1.18亿元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的事实通知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而是通知破产管理人将经过管理人确认后的8652.78万元债权转让给星海湾公司。
宏孚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宏孚集团、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此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请求判令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返还宏孚集团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宏孚集团在诉讼中称,在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占用宏孚集团资金期间,宏孚集团与大连银行实际上一直存在贷款业务。
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系宏孚集团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大连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大连银行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已先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就大连银行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的原因与其确认,对方未直接回复。
一审法院判定,宏孚集团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4月12日解除;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返还宏孚集团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等。
后该案历经二审及再审,结果均为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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