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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银行违规变相炒股亏损1.6亿

2021年10月17日 来源:贝果财经

记者近日了解到,铁岭银行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投资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落定。

该案中,铁岭银行的前身铁岭市城市信用社被认定曾与庄某川、银河投资公司厦门虎园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虎园路营业部”)人员合谋炒股,投入1.9亿元最终亏损约1.6亿元。

此后,铁岭银行起诉银河投资公司要求赔付。法院一审认定,铁岭银行与银河投资公司构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但委托理财的目的是使用银行资金进行炒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为无效。对于合同无效,铁岭银行和银河投资公司被认定均有过错,最终认定银河投资公司赔偿铁岭银行1亿元。

记者就案件进展等情况与铁岭银行等方确认,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委托炒股亏损

涉案核心当事人为庄某川,经法院认定,庄某川炒股造成巨大亏损,为继续骗取资金,扭转资金紧张局面,遂以葫芦岛银行通过其做国债生意获利巨大为诱饵,骗取铁岭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副总经理周某、计财科科长滕某初步信任。

此后,铁岭市城市信用社委派周、滕二人到虎园路营业部进行考察。法院认定,在营业部商谈资金运作方式时,虎园路营业部李某和庄某川谎称在信用社国债资金入账后,庄某川将按照一比一比例配比资金炒股,资金由营业部负责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铁岭市城市信用社相关负责人信以为真,最终与虎园路营业部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等开户手续,同时与庄某川签订委托书,内容为“自即日起委托崔某、庄某川在贵证券营业部代理本单位进行有价证券买卖和资金存取(全权代理)”。

此后,铁岭市城市信用社4次向该社在营业部设立的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1.9亿元购买国债,庄某川、李某将上述国债卖掉后,将资金转入“新飞达”“海信联”账户,用于炒股、还债、投资等。

上述国债资金到期后,为掩盖事实真相,庄某川等人还以虎园路营业部名义伪造3份虚假的还款承诺书欺骗铁岭市城市信用社。截至案发,庄某川分别骗取葫芦岛银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国债资金6.1亿元、1.9亿元,其中返还铁岭市城市信用社利息2865万余元,给铁岭市城市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1.6135亿元。

从模式上看,法院认定,铁岭市城市信用社副总经理周某等人均证实,虎园路营业部负责接待的客户经理李某与二人商谈资金运作方式时,双方约定信用社投入资金购买国债后,卖掉国债将资金转入信用社指定账户,然后,庄某川按一比一配比投入资金,由庄某川在该账户炒股,银河证券负责监督。而事实是,庄某川没有配比资金,未进行一比一配比模式。

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资金亏损后,铁岭银行起诉银河投资公司,要求偿付委托理财本金1.54亿元及相应利息,值得注意的,双方签订的是委托交易协议书,但铁岭银行主张其与银河投资公司之间存在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法律关系,而银河投资公司则主张双方存在证券交易经纪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关系认定将决定如何赔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法院认定,铁岭银行虽与虎园路营业部形式上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但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在于虎园路营业部仅仅为铁岭银行提供证券交易经纪服务,而在于虎园路营业部与铁岭银行、庄某川之间相互配合,共同谋划实现用铁岭银行资金进行炒股,各方各自受益的交易目的,认定铁岭银行与虎园路营业部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较为适宜。

值得注意的是,卷入骗局的葫芦岛银行案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而该案并未认定铁岭银行与银河投资公司之间构成借贷关系,原因是什么?

法院认定,银河投资公司曾向葫芦岛银行出具保证一年到期后给予固定本息回报的《承诺书》,且实际按照约定利率给付了相应利息,后者案件中银河投资公司未向铁岭银行出具过类似承诺书,且铁岭银行认可利息约定由庄某川支付,而铁岭银行实际收到的利息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庄某川。

另外,法院认定,葫芦岛银行将资金转入虎园路营业部主观上并不是委托庄某川炒股,未向庄某川出具委托书,而铁岭银行明确知晓其资金目的就是炒股,并向庄某川出具了委托书。故铁岭银行与虎园路营业部之间订立合同目的在于委托理财的合意更加明显。

法院认定,虽铁岭银行与银河投资公司构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但委托理财的目的是使用银行资金进行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应为无效。

而对于合同无效,铁岭银行和银河投资公司被认定均有过错。法院认定,一方面,铁岭银行明知银行资金不能违规进入股市,还与庄某川、银河投资公司合谋进行案涉操作,主观过错明显;另一方面,银河投资公司明知葫芦岛银行前期账户资金已被庄某川炒股亏损、个人还债、转往境外等,账户已无资金,铁岭银行和庄某川之间又进行炒股合谋,铁岭银行资金即将面临巨大危机,非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及时报告制止,履行监管职责,反而默许铁岭银行和庄某川之间的合谋,提供账户,为铁岭银行资金入户、庄某川通过银河投资公司账户给付利息、庄某川将银行资金内转、甚至外转离开虎园路营业部账户等提供便利,在明知庄某川并未按照其向铁岭银行作出的承诺,提供一比一资金配比炒股时,亦未提示铁岭银行,最终导致铁岭银行资金损失,亦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银河投资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铁岭银行资金损失的相应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双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银河投资公司赔偿铁岭银行资金损失1亿元。案件执行程序中,如相关刑事案件继续发还铁岭银行款项,应冲抵银河投资公司依本判决应支付的金额。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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