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晚间,微光股份发布公告表示,公司部分信托产品逾期兑付,逾期兑付的信托产品受托方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购买金额为5000万元。
鉴于上述信托产品投资款项的收回尚存在不确定性,并基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存在本息不能全部兑付的风险,如本息无法兑付将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稳健,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持续运营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信托产品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透镜咨询创始人况玉清告诉记者,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如果出现逾期,要在定期财务报告中按比例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微光股份的信托产品逾期兑付发生在8月份,应该计入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中。
“如果公司能够在年报审计之前成功收回逾期的信托产品,可以不用在年报中计提。反之,逾期时间较长,计提比例提升,对财报数据会有影响。”况玉清表示。
微光股份称,公司此前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单笔购买委托理财产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在此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可进行的委托理财为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产品等。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该业务有效期及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3年5月22日,公司购买了中融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中融-汇聚金1号,金额为500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21日。但是,截至8月21日晚间公告披露时,公司尚未收到该信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
“公司已就该信托计划逾期兑付的事宜与中融信托进行了沟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融信托方面的正式文件回复,后续公司将继续督促中融信托尽快兑付本金及投资收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微光股份称。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逾期兑付构成了发行人的违约,投资人可以基于认购合同要求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如果发行人在信托存续期间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投资人亦可基于虚假陈述的角度追究发行人的侵权责任。
“追究违约责任与追究侵权责任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同的,由此也会产生一些差异。比如,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中,如果存在担保人,投资人可一并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而在侵权责任诉讼中,审计机构、承销人有可能因其未勤勉尽责而成为共同被告。”王智斌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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