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金罚决字〔2023〕12号),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安标准人寿天津分公司”)存在部分团体保险业务内控存在缺陷;未及时签发个人保险凭证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金罚决字〔2023〕12号),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安标准人寿天津分公司”)存在部分团体保险业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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