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
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次修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并结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情况,进一步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指出,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保险合同资产、保险合同负债(包含已发生赔款负债、未到期责任负债等明细科目);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签发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人身险公司)、当期初始确认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人身险公司);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财产险公司)、综合赔付率(财产险公司)等。若相关项目金额较小且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影响较小,保险公司可根据重要性水平调整上述披露项目。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保险公司在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原则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与成果分析、保险合同负债情况、投资资产情况、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状况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指出,保险公司出现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达标、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出具的重大监管处罚意见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给行业带来潜在影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教授王国军表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一方面,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质量,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上市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的头部企业,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可以作为整个保险业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示范,从而提升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水平。
“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上市保险公司信息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具有独特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点,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规则来应对这些挑战。”王国军说。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上市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准则(IFRS17)以及金融工具准则(IFRS9)全面接轨。这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业会计的透明性、一致性和可比性,有利于增强我国与全球保险业财务数据的可比性,进而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决策和中国保险业融入全球保险业。
此外,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能给行业带来潜在影响。王国军认为,这可能增加信息披露成本,增加市场反应和股价波动,上市险企需要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和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带来的影响。陈辉认为,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将加快推动旧准则向新准则的演变,同时将进一步规范新准则的指标口径、经济实质、原理、路径、确认计量等内容,也将进一步规范上市保险公司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资产、负债、资产负债匹配等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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