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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藏猫腻 中消协支招维权

2022年11月09日 来源:北京商报

11月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九:旅游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其中针对旅游商家改期改线不作任何赔偿、游客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劣质商品与旅行社无关等不公平条款邀请中消协律师团进行点评,并作出了明确解释。业内专家提醒,一些商家在旅游合同中暗藏猫腻,通过格式条款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了消费者,游客在出行前也要细心看好旅游合同,维护自己的出行权益。

遭改期改线 消费者有权索赔

此次中消协律师团主要点评了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旅游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就包括经营者提前通知甲方消费者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认为,改期改线如果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条件,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即消费者有权获得违约赔偿,这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退款仅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据了解,《旅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购伪劣商品 旅行社应负责

因购物产生纠纷在旅游出行中也时有发生。此次中消协律师团还点评了游客在旅游购物中遇到通过格式条款转移旅行社责任的问题。例如,有条款指出,游客在购物点所购产品,其质量责任由购物点和游客自行负责,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表示,如果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协商确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消费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尚游汇文旅董事长钟晖谈道:“游客在旅行中购物,若购物点为旅客自行选择,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无需承担责任。但若该购物点为旅行社行程安排中的一环,旅行社有责任协助游客进行索赔。此外,旅行社不得强制游客消费。”

自担费用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条款将经营者自担费用转移给了消费者。例如,有条款指出,“本协议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退团一律不退费”。此外,还有条款指出,“合同生效后,消费者要求取消预订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消费者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全部费用,旅行社已经收取的客房、门票等费用不予退还”。

对于此类通过将经营者自担费用转移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认为,该约定有失公平,旅行社已收取但实际并未支付给酒店、景点的房费和门票款,或者已支付但可退回或部分退回的费用,这些费用既不是旅游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也不是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报酬,旅行社无权占有,应退还消费者。

据了解,《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立新也认为,该条款的内容明显属于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利用格式条款内容对消费者进行强制交易,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有业内专家提醒,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看清相关条款,不要贸然签署合同,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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