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7月2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及《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3、044),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分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安宁分公司3号、4号焦炉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近日,安宁分公司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环罚(2019)2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6月18日对安宁分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安宁分公司3号、4号焦炉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经听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安宁分公司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限制生产;2.处100万元罚款。
要求安宁分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环保设施的整改,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物达标排放。
要求安宁分公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要求安宁分公司在接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安宁分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1.安宁分公司已缴纳罚款。
2.安宁分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3.安宁分公司正在积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将按期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4.安宁分公司正在全力推进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投运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已正式开工,预计于2019年11月30日投入试运行。
三、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安宁分公司是公司煤焦板块生产单位之一,2019年1-6月生产焦炭54.31万吨,占公司焦炭总产量的53.41%。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29,324.67万元(未经审计),占公司2019年1-6月营业收入的46.9%。
在限制生产期间,安宁分公司预计每月影响焦炭产量4,026吨、商品煤气83万立方、化工产品产量208吨,按照目前焦炭、商品煤气、化工产品的市场价格测算,限产措施预计每月影响安宁分公司销售收入909.51万元,占安宁分公司2019年上半年月均营业收入的4.23%,实际影响以最终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结果为准。安宁分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采取临时性的限产措施后,后续公司将加大力度做好生产管控,优化工艺流程,保障生产系统稳定运行;继续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强化操作人员技术培训,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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