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丁喜梅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46号)。2021年7月19日,丁喜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远兴能源”)股票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成交金额239.75万元。丁喜梅作为公司董事,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7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此次交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交易。
丁喜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丁喜梅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前身系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伊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经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3日,公司股票“天然碱”于1997年1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8月,公司由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56%。
丁喜梅于2009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21日担任远兴能源董事。
2021年7月21日,远兴能源发布关于董事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丁喜梅现任公司董事,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全部为公司股权激励授予股份。2021年7月19日,因其一时疏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交易均价为6.85元/股,成交金额239.75万元。本次减持后丁喜梅持有公司股份105万股。经公司核查,丁喜梅本次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丁喜梅对公司的长期价值坚定看好。本次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其减持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条件,本次减持未构成短线交易。
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丁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丁喜梅因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内蒙古监管局现对丁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丁喜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46号
丁喜梅:
2021年7月1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成交金额239.75万元。你作为公司董事,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7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此次交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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