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林菁、郑贵祥、朱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佳讯飞鸿)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2019年虚增收入2312.77万元,占2019年营业收入的1.73%,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林菁、时任总经理郑贵祥、时任财务总监朱铭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现对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林菁、郑贵祥、朱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林菁、郑贵祥、朱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林菁、郑贵祥、朱铭:
经查,你公司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2019年虚增收入2,312.77万元,占2019年营业收入的1.73%,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林菁、时任总经理郑贵祥、时任财务总监朱铭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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