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诉讼纠纷,涉案金额为19.58亿元,其中未付款2908.65万元,预计或有经济损失19.29亿元。
根据公告,原告1(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原告2(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大全能源提供方硅芯加工服务。大全能源提供多晶硅料,原告1负责硅棒拉晶,原告2负责硅芯切割。
2022年1月,大全能源与原告1签署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大全能源将其厂房租赁给原告1做拉晶生产厂房使用,并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将硅料计重后交由原告1及其关联方进行硅芯加工。
同时约定,在原告1及其关联方确保按照各自与被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约定数量和交付日期向被告交付方硅芯,并确保符合被告的质量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当原告1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349万元及以上时,大全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对原告1及其关联公司负有独家采购义务。
大全能源与原告2于2022年7月签署了一份《年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2进行硅芯切割并安排硅棒拉晶,具体硅棒拉晶工作由原告1实施,《年度合同》项下的硅芯委托加工费均由被告与原告2结算。
原告认为自《年度合同》有效期(2023年4月30日)届满后,大全能源未与原告2续签新合同,且自2023年4月19日起,大全能源未再向原告2下达采购订单,其有理由认为大全能源及其关联方已自行转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构成对《业务合作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于2023年6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简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1与大全能源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88亿元等诉讼请求。
2023年9月,原告向河子市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赔偿金额由3.88亿元增加至19.6亿元。因诉讼标的超过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同月作出移送管辖裁定书,将本案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判。
大全能源称,此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0.24%,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
2023年1-9月,大全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28.78亿元,同比下滑47.81%;实现净利润51.15亿元,同比下滑66.09%。
大全能源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诉讼纠纷,涉案金额为19.58亿元,其中未付款2908.65万元,预计或有经济损失19.29亿元。大全能源称,此次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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