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长汇罚〔2019〕1号)显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存在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治市中心支局责令振东制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截至今日收盘,振东制药报5.63元,总市值58.1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