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9号)显示,经查,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甘亮担任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的独立董事,甘亮配偶项红名下证券账户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甘亮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普医疗”,股票代码300003)创立于1999年,是我国最早从事心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研发制造的企业之一,2009年创业板首批上市企业之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52%。
甘亮2020年1月22日至今担任乐普医疗独立董事。甘亮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成长基金高级合伙人;现任西藏君度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博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海富电子有限公司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59号
甘亮:
经查,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你担任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你配偶项红名下证券账户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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