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处罚〔2021〕4-26号)。2021年2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诉求工单信息,投诉人投诉虚假宣传问题。2021年3月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现场检查。2021年3月16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2021年9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允许当事人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为有需要的病人和家属提供基因检测服务,但未与当事人签订协议。由患者和家属选择的公司跟患者和家属签署知情同意,对检测结果和过程由当事人负责。
当事人无医疗机构资质,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开展基因检测服务,当事人涉嫌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违规开展临床基因检测项目的违法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通过《案件移送函》(大市监案移[2021]4-4号)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
当事人在基因检测过程中,使用“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因检测样本采集盒”,该采集盒内部包含“一次性生物学样本采集材料”,该采集材料内部包含“精神疾病药物基因组学样标本采集卡”,通过该采集卡标注的医械注册号(黔械注准20192220107),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过国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查询到该采集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通过《案件移送函》(大市监案移[2021]4-5号)移送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当事人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开展基因检测服务,设置印有“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微信二维码”的收款码,并且在基因检测过程中,与患者或者家属签署的《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知情同意书》第一条“您所接受的药物基因组学分析(基因分析) 是医院委托具备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检测单位(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非医院自行检测项目”。
印有“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微信二维码”的收款码向患者及家属展示的内容为“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微信二维码”,而该基因检测非医院检测项目,是当事人开展的基因检测,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未同意当事人在该收款码标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微信二维码”字样。
《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知情同意书》是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告知该基因检测的情况,宣传、告知该基因检测为具备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检测单位(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而开展该基因检测的单位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医疗机构,不具有基因检测资质,不是医疗检测单位,不是具备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检测单位,该告知书向患者宣传、告知的内容含有虚假内容。因此,当事人涉嫌对其提供的基因检测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对其提供的基因检测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
恩元生物官网显示,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恩华药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0日。恩元生物专注于中枢神经领域相关疾病的精准医疗,通过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药物靶点的设计、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致力于实现中枢神经领域的诊疗一体化。恩元生物依托高质量的研发、转化平台,优良的分子分析仪器和大型计算集群,打造出多种类分子检测产品,为临床工作者提供优越的临床辅助服务。
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恩华药业”,002262.SZ),持股比例为77%。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78年,200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62。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中枢神经系统用药,战略定位于中枢神经药物领域市场,主要从事中枢神经系统药物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专注于中枢神经药物细分市场的企业,主要类别包括麻醉类、精神类和神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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