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南海药披露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案号:(2022)沪74民初2301号),案由为合同纠纷。
公告显示,本案原告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为刘悉承,被告三为邱晓微,第三人为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盐城烽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资产”)支付本金193,340,400元、利息15,026,521.83元及违约金11,407,083.6元(以193,340,400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为11,407,083.6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损失80万元;3、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6年11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2016年11月11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
2016年12月,原告与公司、第三人盐城烽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盐城烽康”)订立了编号为HNHYBGJJ2016的《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成立了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为29,294万元,其中海南海药实缴9,667.02万元;兴业资产实缴19,334.04万元,盐城烽康实缴292.94万元。
协议约定兴业资产系优先级合伙人,合伙企业将以年为一个收益计算期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行期间投资预期收益的预分配,即合伙企业将在上述每个收益计算期间结束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合伙人预分配当期预期投资收益。
2016年12月,原告与公司、第三人盐城烽康、第三人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订立《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远期受让合同》(下称《远期受让合同》),约定由公司受让原告所持有的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同时,刘悉承及配偶邱晓微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HNHYBZHT2016),约定刘悉承及配偶邱晓微自愿为《远期受让合同》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海南海药称,现公司与原告就《远期受让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另外,海南海药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贷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重大诉讼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未结案(不含已达成调解,包含本次诉讼)诉讼共计26起,诉讼标的共计55,654.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34%;其中,主诉案件12起,涉及金额32,861.65万元;被诉案件14起(包含本次诉讼),涉及金额22,792.55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海南海药称,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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