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未名医药”)公告称,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事项和治理不规范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山东证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公告称,经查,2022年5月,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与未名医药及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杭州强新溢价认购厦门未名6767.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厦门未名约34%股权,未名医药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该事项已于2022年5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厦门未名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另外,未名医药未及时按照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未及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未妥善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2021年度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
此外,潘爱华作为时任董事长,罗德顺作为时任董事及厦门未名董事长、总经理,杨晓敏作为时任董事及厦门未名董事,SHUHONG HAN(韩树宏)作为时任总经理,岳家霖作为时任联席总经理、总经理,赵辉作为董事会秘书,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山东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 档案。
根据此前未名医药公告,在时任董事会不知悉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情况下,公司原董事长潘爱华、厦门未名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罗德顺等人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将杭州强新变更为子公司厦门未名股东。
而针对杭州强新入股厦门未名事项,未名医药已于2022年8月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案。2023年5月25日,未名医药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案件已侦查终结。
未名医药已于5月29日公告表示,本案已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续尚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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