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网站昨晚发布关于对厉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4号)。厉梁秋担任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生物”)独立董事期间,厉梁秋父亲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额49,680元,并于2023年8月7日卖出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额42,55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厉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8月21日,晨光生物发布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厉梁秋的父亲于近期卖出了公司股票,与其前期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厉梁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其父亲于2023年8月7日卖出了公司股票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05%),成交均价15.76元/股。本次卖出公司股票与2023年5月29日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买入公司股票2,700股,成交均价18.40元/股)构成了短线交易。截至公告披露日,厉梁秋及其父亲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按照本次短线交易(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2,700股的价格计算,交易收益为-0.72万元(亏损),计算方法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相关交易税费。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经与厉梁秋确认,厉梁秋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短线交易系厉梁秋父亲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厉梁秋的意见,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厉梁秋已充分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将加强亲属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义务。
厉梁秋,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7年,中国人民大学药事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2003年至2016年任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处长;2016年至今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执行副会长。2023年5月29日起,厉梁秋担任晨光生物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厉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号))
厉梁秋:
你担任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生物)独立董事期间,你父亲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额49,680元,并于2023年8月7日卖出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额42,55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