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海药业”)昨晚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公告。
华海药业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具体审核意见如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显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代表人为王一鸣、潘洵。
华海药业11月18日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制剂数字化智能制造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且不超过148,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预案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发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不参与认购,因此本次发行不构成公司与前述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2023年9月30日,陈保华持有公司365,697,93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67%,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148,000,000股测算,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陈保华将持有发行人22.43%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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