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晚间,天新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天新药业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年10月31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2023年11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 董事的议案。但是,天新药业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0月31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而是迟至2023年11月28日才提交,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江西证监局认为,天新药业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董忆作为天新药业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因此,根据《独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天新药业、董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由此,天新药业成为首家“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因而违反《独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遭受处罚的上市公司。
在《独董管理办法》总则中,明确提出其制订的初衷是,“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023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8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根据公开信息,天新药业主营业务为单体维生素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财报显示,天新药业2023年前三季度营收14.87亿元,同比下降15.02%;归母净利润4.13亿元,同比下降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