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近日披露的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相关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四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相关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四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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