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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吉林分公司存7问题收警示函 30日内完成整改

2023年07月26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网站今日发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吉林证监局发现该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员工的个别手机号未纳入公司员工行为监测系统。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95号令)第四十五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令)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是分公司信息技术岗兼任柜台业务备岗,从事客户开户业务及双录复核工作。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4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是分公司柜台业务专用章由柜台岗一人使用及保管。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是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类型为B型,未对部分现场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是分公司证券经纪人档案中未记载后续执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绩效考核等信息;证券经纪人“代理期限”公示有误。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是分公司投资顾问向部分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未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七是分公司对个别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2号令)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员工的个别手机号未纳入公司员工行为监测系统。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95号令)第四十五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令)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是分公司信息技术岗兼任柜台业务备岗,从事客户开户业务及双录复核工作。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4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是分公司柜台业务专用章由柜台岗一人使用及保管。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是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类型为B型,未对部分现场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是分公司证券经纪人档案中未记载后续执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绩效考核等信息;证券经纪人“代理期限”公示有误。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是分公司投资顾问向部分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未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七是分公司对个别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2号令)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做好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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