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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打新违规 百亿私募上海汐泰投资被上交所警示

2026年03月1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内部制度不完备,内控执行不到位;内部研究不充分,决策流程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据悉,汐泰投资成立于2014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朱纪刚。资料显示,朱纪刚2006年入行,历任广发基金研究员、研究部副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管理规模峰值近300亿元,管理社保一一五组合,荣获“五年期股票型金牛基金”。2016年1月,朱纪刚加入汐泰投资。

相关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报价工作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七条: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研读招股资料并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定价依据应当充分支持最终报价结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证券公司承销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二)在询价、配售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改价理由不充分、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干扰正常询价秩序;

(四)向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配售;

(五)未按规定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违反其作出的限售期、股份减持以及其他相关承诺;

(七)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

(九)根据《承销办法》和本细则等规定,应当中止发行而不中止发行;

(十)违反本细则关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影响证券上市交易正常秩序;

(十一)未按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发行人、投资者不当收取费用;

(十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制度不完备,内控执行不到位。询价相关内部制度不健全,关于开展内部合规检查及适当性自查、提交定价依据流程、建立首发证券风险绩效考核指标等制度建设存在缺失。询价等重要操作缺少复核记录,通讯设备未有效管控,询价相关业务培训记录未留痕,内控执行方面存在缺失。

二是内部研究不充分,决策流程不规范。公司内部研究报告不全面,估值分析部分缺少严谨完整的推导过程,报告审批流程缺失。最终定价逻辑推导过程缺失,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充分支持最终报价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对照注册制首发证券询价相关规则及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整改报告。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做好内部规范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内控制度流程,切实加强内部研究,规范报价流程管理,做到报价行为独立、定价依据充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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