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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启动 中证投服中心答投资者问

2025年12月28日 来源:证券日报

12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就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答投资者问。

经中证投服中心依法申请,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发布(2025)辽01民初990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记者了解,这是A股启动的第5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中证投服中心就近期投资者咨询的问题以及案件推进情况,进行解答。

适格投资者无需主动申请参加

中证投服中心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点,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即“适格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书面声明退出的,都将列入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范围,无需主动申请参加。法院规定提交退出声明的时间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届满后15日内,即2026年2月2日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应当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向法院书面声明退出,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如果案件依法进入调解阶段,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投资者可以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申请退出的期间届满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对于投资者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已经登记的,中证投服中心表示,法院对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期间登记的投资者将进行审核,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直接并入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范围。

对于法院已受理的其他基于同一证券违法事实的诉讼案件,中证投服中心表示,《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代表人诉讼案件外,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基于同一证券违法事实发生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原则上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止审理。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具有典型性且先行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的除外。”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代表人诉讼。

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一定会胜诉,中证投服中心表示,对于任何民事纠纷,司法都具有最终裁量权。案件最终能否胜诉,需要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予以综合判定。因此,包括特别代表人诉讼在内的任何案件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前,都无法绝对保证胜诉。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金额,最终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如果案件胜诉,实际赔偿金额主要取决于被告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能力和法院执行结果。

对于诉讼相关费用,中证投服中心表示,《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中证投服中心及委派的公益律师均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本案法定代表人已委派公益律师及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投资者无需自行聘请律师。

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发布后,中证投服中心积极解答投资者咨询,履行代表人职责持续推进本案诉讼程序。根据《若干规定》,已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调取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人名单,拟于获取权利人名单后及时向沈阳中院登记;结合本案行政处罚情况,依法向沈阳中院申请追加时任高管刘辉、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后续,中证投服中心将在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相关公告,及时通报案件后续进展。

责任编辑: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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