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发布的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70号)显示,武汉鑫保富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向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应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36766602-36766604。
记者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发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函马应龙董秘办,对方回复称“我公司未接受采访函中提及的票据。”
有媒体报道称,“武汉稽查局披露的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医药公司、企业,其实就是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的一个切入口。从检查这些广告、咨询、酒店管理公司的票据违法行为延伸到检查其关联医药企业的税务票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财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如果接受虚开增值税普票,其金额可能会分摊至当期的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这些项目的金额都可能会有所增加。
记者发现,马应龙2018年营业成本12.06亿元,同比增长38%。其中,马应龙的医药流通行业“库存商品采购成本”为7.16亿元,同比增长54.89%,占医药流通成本比例100%,占总营业成本59.38%。对此,马应龙表示,流通业务规模扩大引起。
马应龙2018年年报显示,医药流通主要通过旗下子公司武汉马应龙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马应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开展药品零售与批发业务,目前拥有零售药店63家,其中DTP药房3家,自动售药机103台;同时拥有电商自营平台,专注医药及功能性大健康产品的B2C零售业务。
此外,马应龙2018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共超过净利润3.5倍。数据显示,马应龙当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分别为5.3亿元、0.94亿元,净利润仅有1.76亿元。资料显示,马应龙2018年净利润下滑超四成,为八年来首次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