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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37亿本金踩雷15宗诉讼 涉12宗股票质押官司

2019年08月21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8月16日晚间,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601099.SH”)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太平洋实现营业收入10.71亿元,同比增长117.1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5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34亿元,同比减少17.05%。

8月19日半年报发布后,太平洋股价上涨,截至收盘,太平洋报3.66元,涨幅5.48%。昨日,太平洋股价下跌,截至收盘,太平洋报3.61元,跌幅1.37%。

对于营业收入上涨的原因,太平洋在半年报中表示,证券投资业务抓住市场机遇,为公司的整体盈利提供重要保障;证券经纪业务随着市场的活跃以及市占率的提升,佣金收入增加。

截至2019年6月末,太平洋的资产总额为349.37亿元,同比减少17.60%;负债总额为244.33亿元,同比减少23.15%。

2019年上半年,太平洋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三类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太平洋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2.07亿元,同比增长3.29%,毛利率同比增加9.72个百分点;信用业务收入为6095.49万元,同比下降44.79%,毛利率同比增长6.81个百分点;证券投资业务收入为5.68亿元,同比增长2633.99%,毛利率同比增长186.23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5602.69万元,同比下降4.22%,毛利率同比减少6.32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3962.62万元,同比下降56.38%,毛利率同比减少58.46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太平洋信用减值损失为-3164.96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太平洋应付职工薪酬为3.95亿元,上年末为3.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79%。太平洋表示,应付职工薪酬增加主要是由于本期计提的业绩奖金增加。

2019年上半年,太平洋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3.38亿元,上年同期为4.31亿元。

截至2019年6月末,太平洋涉及诉讼15起,共涉及本金37.14亿元。此外,还有一宗诉讼涉及太平洋资产管理计划,涉及本金6178.9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太平洋涉及股票质押回购诉讼12起,共涉及本金33.84亿元。

第一起为太平洋诉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一凡、那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本金4.89亿元。2016年12月12日,公司与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9090.91万股胜利精密股票(证券代码:002426)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4.89亿元。同日,公司与吴一凡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吴一凡作为保证人对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那福东作为吴一凡的配偶签订《配偶同意书》,承诺接受吴一凡签署的《保证合同》全部条款,同时与吴 一凡共同承担对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已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经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5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合同有效,判决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返还融资借款本金4.89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吴一凡、那福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同

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财产保全申请做出民事裁定,并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第二起为太平洋诉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纠纷案,涉及本金5.10亿元。2016年9月26日、9月27日,公司与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5087.79万股天夏智慧股票(证券代码:000662)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5.10亿元。2018年5月25日,公司与夏建统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夏建统作为保证人对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已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经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合同有效,判决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融资借款本金5.10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夏建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18年12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云民初 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协议;被告归还融资本金5.10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对被告提供质押的天夏智慧股票享有质押权,对质押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夏建统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出具(2019)云71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天夏智慧(股票代码 000662)6614.42万股股票。

第三起为太平洋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9009.90万元。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 金鸿债”)面值合计9009.90万元。2018年8月,公司选择行使“15金鸿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进行兑付从而构成违约。公司于2018年9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9009.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2018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吉民初 8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到期利息,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对于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被告未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被告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到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起为太平洋诉张朋起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1.26亿元。张朋起与宋雪云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9日,宋雪云签署配偶质押同意书,同意张朋起将其名下鹏起科技(证券代码 600614,原简称为鼎立股份)股票质押给公司。2016年10月13日、2017年1月13日,公司与张朋起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张朋起以其持有的鹏起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合计融入资金人民币1.29亿元。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本金为1.26亿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张朋起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18 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朋起返还融资借款本金1.26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宋雪云、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张朋起用于质押的2019.70万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云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朋起向公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26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张朋起用于质押的2019.70万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前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第五起为太平洋诉宋雪云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1.96亿元。宋雪云与张朋起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9日,张朋起签署配偶质押同意书,同意宋雪云将其名下鹏起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月13日,公司与宋雪云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宋雪云以其持有的鹏起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2.02亿元。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本金为1.96亿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宋雪云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雪云返还融资借款本金1.96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张朋起、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宋雪云用于质押的3121.00万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云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雪云向公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96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宋雪云用于质押的3121.00万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前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第六起为太平洋诉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涉及本金1.00亿元。2016年11月30日,公司与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阜财”)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阜财以其持有的美都能源(证券代码 600175)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3.80亿元。经多次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借款本金为1.00亿元。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阜财的普通合伙人,北京顺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深圳阜财的有限合伙人。

由于深圳阜财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阜财返还融资借款本金1.00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判令北京顺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在深圳阜财逾期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判令公司对被告享有的美都能源3663.93万股及孳息

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并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第七起为太平洋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及本金9000.00万元。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发行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18 康得新 SCP001”)面值合计9000.00万元。债券到期被告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应兑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并已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八起为太平洋诉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4.84亿元。2016年10月10日,公司与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隆明”)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江苏隆明以其持有的商赢环球股票(证券代码 600146)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4.99亿元。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本金为4.84亿元。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瑞兆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房屋抵押合同》,以其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前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江苏隆明的股东,逾期未向江苏隆明缴付其承诺的出资。

由于江苏隆明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隆明返还融资借款本金4.84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判令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上海瑞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应缴纳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被告用于质押的商赢环球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九起为太平洋诉达孜县恒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2.64亿元。2016年10月10日、12月7日,公司与达孜县恒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孜恒盛”)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达孜恒盛以其持有的商赢环球股票(证券代码 600146)质押给公司,合计融入资金人民币2.64亿元。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肖艳为达孜恒盛的普通合伙人,陶力伟、张宏真为达孜恒盛的有限合伙人。

由于达孜恒盛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达孜恒盛返还融资借款本金2.64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肖艳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陶力伟、张宏真在其逾期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被告用于质押的商赢环球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十起为太平洋申请开晓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涉及本金1.78亿元。公司与开晓胜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12月12日、12月14日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盛运环保(证券代码 300090)2016.70万股、1326.26万股、1326.26万股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7816.7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

由于被申请人触发提前购回条款,未及时购回涉及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公司的盛运环保股票,申请人在融资本金1.78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目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十一起为太平洋申请谷红亮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涉及本金1.32亿元。2017年8-9月,公司与谷红亮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谷红亮以其持有的众应互联(证券代码 002464,原简称为金利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1.32亿元。通过处置部分质押股票及场外归还,尚有未还本金为1.32亿元。

由于谷红亮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未能按约定清偿融资本息且到期未购回,公司于2019年3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公司的众应互联827.39万股流通股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公司在被申请人质押担保的债务范围内(融资本金1.32亿元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优先受偿。目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十二起为太平洋诉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2.00亿元。2015年12月11日,公司与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联尔”,原名四川省联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西藏联尔以其持有的祥源文化(证券代码600576)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2.00亿元。

由于西藏联尔在到期日未能履行购回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藏联尔偿还融资借款本金2.00亿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2019年4月26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完成财产保全,冻结西藏联尔持有的祥源文化股票。

第十三起为太平洋申请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涉及本金3.77亿元。2016年12月15日,公司与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当代”)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厦门当代以其持有的当代东方(证券代码 000673)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3.77亿元。

由于厦门当代在到期日未能履行购回义务,公司于2019年4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公司的5486.11万 股股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公司在被申请人质押担保的债务范围内(融资本金3.77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优先受偿。目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十四起为太平洋申请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涉及本金3.28亿元。2016年7月27日,公司与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融仁”)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嘉兴融仁以其持有的*ST 厦华(厦华电子,证券代码 600870)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3.68亿元。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本金为3.28亿元。

由于嘉兴融仁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并在多次延期后仍未能依约履行购回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公司的厦华电子7241.60万股流通股股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公司在被申请人质押担保的债务范围内(融资本金3.28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等)优先受偿。目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十五起为太平洋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案,涉及本金1.50亿元。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16华泰01公司债券和16华泰02公司债券,因被告未能履行债务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6 月 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与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尚未判决。

此外,还有一起为太平洋作为产品管理人发起的诉讼,涉及本金6178.90万元。太平洋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持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6华泰01公司债券,因被告华泰汽车未能履行债务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与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尚未判决。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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