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销售钾肥产品时,在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下,大幅度上调售价,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60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局认为,盐湖股份在销售钾肥产品时,其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且处以16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价格上涨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盐湖股份作为最大的国产钾肥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其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盐湖股份表示高度重视,并已及时缴纳罚款。同时,盐湖股份将结合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
盐湖股份还表示,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其作为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今后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责任和担当,最大限度确保钾肥生产供应基本稳定,保护国内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资料显示,盐湖股份主营业务为氯化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盐湖股份2021年半年报显示,其上半年实现营收61.62亿元,同比下滑36%;净利润同比增长52.97%,达21.14亿元。